近年来 ,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,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 。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 ,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,不仅给投资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,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,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。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 ,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,学会辨别非法集资 ,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。以下通过案列分析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。
骗局一 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—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
重点提示 :投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已经注明对外投资不含金融、证券 、期货 、理财、基金业务等 ,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。
案情回顾:
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(不含金融、证券、期货 、理财、基金业务)等 ,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,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 。为吸收社会存款 ,被告人孔某峰 、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 ,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 ,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 、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,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 ,约定月利率1%-2%,期限1-12个月不等 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接下来几个月时间,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.64万元 。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,孔某峰、张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、工资提成、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 。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 ,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 ,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 。
案件警示 :
本案中,孔某和张某利用投资者希望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非法吸收存款 。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 ,但应记住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 ,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 。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,投资者一定要加强甄别。
风险提示:
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,一是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 ,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 ,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;二是看法人的营业执照,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;三是衡量收益与风险,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 ,但非法集资人往往将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或用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 ,缺乏盈利手段,难以覆盖高额利息支出 ,极易资金链断裂 ;四是主动举报,及时止损。一旦参与非法集资 ,应当果断退出 ,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。
骗局二 :金融超市理财—某信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 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 、“交易所” 、“交易中心”、“理财”、“财富管理” 、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者内容 。在该条例生效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“金融”“金融超市”等字样,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 ,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
案情回顾 :
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“金融超市” ,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,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 ,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 ,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 ,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。
案件警示 :
一是企业名称使用“金融超市”字样 。投资者极易被迷惑,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 。
二是承诺“高息回报” 。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,投资者极易被吸引 。
风险提示 :
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 ,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,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;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、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。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名称 ,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、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