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面注册制下,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做了哪些完善和优化 ?
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 ,在坚持规范 、透明 、可预期 、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,沪深交易所将科创板、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、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复制推广至主板,在此基础上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具体安排,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、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,并同步制定了配套业务指引 、指南 ,统一在各板块实施。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优化 :
对首发、再融资 、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 、方式 、程序 、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,沪深主板和科创板 、创业板适用统一的审核和注册制度。在首发审核方面,进一步明确沪深主板、科创板 、创业板板块定位 ,加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环节的有机衔接 ,提高审核质效 。交易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,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、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 、重大无先例情况 、重大舆情、重大违法线索的 ,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。在再融资审核方面 ,将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发行主体拓展至科创板、创业板上市公司,将主板分类审核制度扩展至科创板 、创业板上市公司,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范围扩大至主板上市公司,统一沪深主板和科创板 、创业板标准,在符合板块定位方面重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 。在重组审核方面,新增规定主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的条件 ,优化完善创业板快速审核机制并扩展至主板 ,保留当前主板与科创板、创业板“小额快速”等审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。
落实《证券法》和证监会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》要求 ,结合审核监管实践,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安排,审核类规则增加“简明清晰 ,通俗易懂”“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、有效性和可读性”等信息披露要求 ,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,增强可读性 。
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“受理即担责”调整为“申报即担责”,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,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。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责任 ,将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“全面核查验证”要求调整为“审慎核查” 。总结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的现场督导制度,扩大督导对象范围 ,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,并明确其配合义务 。为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责任,在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措施 。
坚持“开门办审核” ,完善咨询沟通相关规定 ,将业务咨询沟通范围扩展至各板块IPO 、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,明确申报前 、审核期间 、上市委审议后的咨询沟通事项,回应市场关切 ,进一步提升审核的公开透明度。